田尾國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9 年 7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6 日府教網字第 109106664 號函辦理,並依據教育部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修訂公布)訂
定此使用管理規範。
二、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內人士進入校園)等,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定本使用管理規範。
三、本使用管理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本校學生申請、使用行動載具規定:
(一)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先領取「田尾國中學生行動電話(手機)攜帶同意書」回家,請家長填寫並簽名。填寫完畢,一份交由學務處留存管理,一份交由班級導師留存。
(二)申請通過者,每日到校時必須將行動載具直接拿到學務處暫放,離校時再到學務處領取。
(三)本校學生未遵守上開(一)、(二)點規定者,依「彰化縣立田尾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八條第 13 款: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記警告乙次。屢勸不聽達兩次以上者,停止其帶行動載具到校
的權利,且不得再申請。
(四)學生未按規定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依「彰化縣立田尾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 6 款:攜帶違禁物品(例:3C 產品、刀械器具…)到校,情節輕微者」,記小過乙次。
五、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六、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七、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八、本使用管理規範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