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暨試場規則

公開

 

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考試暨試場規則

113.8.29

1.本規則依據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制訂。

2.考試日期及時間依教務處公告之考試時程為準,各科考試起迄時間均以鐘聲為準!

3.段考前(利用早休或下課時間),全班將桌子抽屜清理乾淨、桌面相關試卷清除,書包整齊放置教室前後方或走廊。各走道務必清空,以利監考老師行走。

4.段考時,各班靠走廊的窗簾或遮蔽物務必拉開,以利命題或巡場老師及主任巡查。

5.班級講桌上放置一份正確的座位表,提供監考老師核對學生本人與座位是否相符。嚴禁私下換座位,經查獲,扣該科分數10分。

6.各班副班長各節課考試應在教室黑板書寫該班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座號、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

7.考生桌面只留必要文具(藍、黑色原子筆、2B鉛筆、擦拭用具、作圖用具),其他非應考文具如鉛筆盒、鏡子等不可放置桌面。

8.應考文具請自備,不得於考試進行中向他人借用。

9.試卷發出後,除因試題影印不清或漏印,可舉手發問外,不可以要求老師說明題目或問鄰座同學。

10.非測驗必需之物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手機等計算器材須放置於試場前後。若隨身攜帶經監考老師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十分。

11.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12.考試期間,學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始准離座。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

   時間或補考。

13.測驗結束鐘(鈴)響起,不論答畢與否應立即停止作答;逾時作答,不聽制止或交卡後強行修改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

14.答案卡(卷)務必等監考老師點收完畢,確定每個人皆已交卷後,全班才可離場,若未確實繳卷而擅自離場者,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懲處。

15.答案卡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16.若違反試場規則當場未被發現,但日後查證屬實者,悉依本試場規則辦理。

17.考試時因公、喪假或其他重大疾病/事故致無法參加考試,須依規定於考試日前二天至教務處試務組辦理補考申請手續,經申請獲准者,於考試後三天內完成補考

   (包含例假日,若例假日超過兩天,則補考日期順延),若發生重大事故者不在此限。突發重病、急診或意外事故者最晚請於考試當日8點以前來電告知教務處請假訊

   息。

18.缺考且未依規定辦理補考申請手續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論,不得補考。

19.申請補考請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1)請公假者須附公文影本或公假單

    (2)請喪假者須附訃聞

    (3)因其他重大疾病或事故而請假者須檢附醫師診斷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0.因假補考者,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21.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