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田尾國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31016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9113日校務會議修訂

109828日校務會議修訂

11071日校務會議修正實施

一、    本實施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11067日府教字第1100161495A號函訂定之。

二、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獎懲輕重之標準:

(一)學生身心之狀況。

(二)個別智能之差異。

(三)犯過動機與目的。

(四)學生態度與使用手段。

(五)犯錯行為造成之影響。

(六)學生家庭背景因素。

(七)學生平日之表現。

(八)犯錯行為是初犯或累犯。

(九)學生犯錯行為後之表現。

三、    處理獎懲事件時應知會班級導師,若屬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審酌第二條之獎懲標準,予以妥適處理。

特殊教育學生之獎懲,由相關人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之個別差異及其優勢能力,彈性調整之。

四、    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      獎勵:

1、      記嘉獎。

2、      記小功。

3、      記大功。

4、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5、      其他特別獎勵。

(二) 懲處與輔導措施:

1、      記警告。

2、      記小過。

3、      記大過。

4、      假日輔導。

5、      心理輔導。

6、      留校觀察教育。

7、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8、      移送司法機關或警察單位處理。

9、      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方式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五、    有關第四條學校對學生之獎懲及輔導措施,除嘉獎、小功、獎品、獎狀、獎金、獎章、警告、小過等,得由相關處室依各校獎懲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外,假日輔導及心理輔導應由輔導室本專業需求實施,其餘獎懲措施應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六、    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辦理學生重大獎懲及輔導案件,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為無給職,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其組成人員如下:

(一)      主任、輔導主任、教務主任、生活教育組長為當然委員。

(二)      家長會代表。

(三)      教師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學生獎懲委員會由學主任擔任主任委員,生教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七、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始得開議。學生重大獎懲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如涉及委員利害關係之議案,該名委員應自行迴避之。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與義務,利學校依一定程序辦理獎懲事宜。

九、學生獎懲委員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發生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導師、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其列席說明。

十、學生獎懲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掛號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時並得要求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議書應經學校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議不適當時,得退回再議;再議時若過半委員仍維持原議,校長應接受並核定之。

十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於收到決議書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二、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者,應予嘉獎:

(一)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三) 節儉樸素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 (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五) 能與同學合作互助,爭取團體榮譽者

(六) 執行公務認真盡職者。

(七) 自動為公共服務者。

(八) 積極勸導同學向上者。

(九) 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十)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能自我改善生活言行,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能主動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依照田尾國中獎勵辦法)

(十五)相關作業(例:寒、暑假作業..)執行確實及按時繳交,表現優異者。

(十六)生活競賽成績表現優異,達相關獎勵辦法規定者。

(十七)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十三、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擔任學校幹部認真負責,表現優異,有事實表現者。

(四)  愛護公物、維護團體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五)  經常參加校內外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依照田尾國中獎勵辦法)

(六)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七)  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有具體事實者。

(八)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九)  檢舉弊害經查證屬實者。

(十)(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

(十一)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十二)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表現合於記小功者。

十四、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者,應予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獲機關單位採納,並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依照田尾國中獎勵辦法)

(四)  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五)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避免危害者。

(六)  (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

(七)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十五、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  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優良表現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  經常幫助別人,而為善不欲人知,經被發現查明情節確實,值得特殊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  倡導或響應體育運動,有優異表現者,有特殊事實者。

(七)  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減輕危害,有特殊事實者。

(八)  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特別優異者。

(九)  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六、凡學生行為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應予當面口頭訓誡及適時糾正。

十七、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者,應予記警告:

(一)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二)  禮貌不周或言行態度輕浮隨便或口出穢言,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  上課不專心聽講,或未攜帶學用品,經提醒後尚不知改正者。

(四)  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經教師指正後仍不改正者。。

(五)  不按時繳交作業例:寒、暑假作業..)或聯絡簿,經催繳仍繳交者。

(六)  無故於到校時間或升旗或表定之課程時間遲到早退,一週內累計五次或一個月內累計12次,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七)  擔任公勤故意延誤盡職者。

(八)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者。

(九)  (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而其價值輕微者。

(十)  偷看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十一)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二)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自動報告及修繕者。

(十三)    透過網路傳播訊息足以侵害他人名譽或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節輕微者。

(十四)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五)    涉及霸凌事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會議調查確認,情節輕微者。

十八、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者,應予記小過。

(一)  欺騙行為已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三)  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者。

(四)  試場犯規情節輕微者。

(五)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光碟或圖片者。

(六)  攜帶違禁物品例:3C產品、刀械器具..)到校,情節輕微者。

(七)  隨地吐痰或拋棄垃圾,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八)  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九)  不假離校外出者。

(十)(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價值貴重者。

(十一)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情節重大者。

(十二)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勸告不聽者。

(十四)透過網路傳播訊息足以侵害他人名譽或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節較

為嚴重者。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六)涉及霸凌事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會議調查確認,情節較

為嚴重者。

(十)同學互毆,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違反第十七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應予記小過者。

十九、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者,應予記大過:

(一)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  參加集體鬥毆或糾眾毆打他人者。

(三)  師長,勸導不聽,態度傲慢,情節重大。

(四)  考試舞弊有具體事實者。

(五)  偷竊行為或對他人威脅恐嚇、勒索財物,經查獲為初犯者。

(六)  無照駕駛或經學校規定不得騎乘之電動輕型或重型機車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

(七)  飲酒、賭博、抽菸[新興品含電子]、嚼食檳榔、吸食或注射違禁品者。

(八)  行為檢,有玷辱校譽,情節重大者。

(九)  攜帶違禁物品情節重大,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  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十一)出入不正當場所,經查獲有具體事實,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二)透過網路傳播訊息足以侵害他人名譽或權益之情事,經查屬情節重

大者。

   (十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四)涉及霸凌事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評估會議調查確認,情節重

       大者。

(十五)違反第十八條各款,其情節較為嚴重者,應予記大過者。

二十、學校辦理警告、小過、大過以外之懲處輔導措施時,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假日輔導、心理輔導、留校觀察教育等,由學校依學生行為表現妥為安排。

(二) 交由法定代理人帶回管教,每次時間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管教期間輔導人員及導師應做家庭訪問,並予以適當之輔導或協助。

(三) 學生觸犯法律規定時,學校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將學生移送司法機關或警察單位處理,所觸犯為重大刑案者,應報請縣府備查。

二十一、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應列入學期成績單通知法定代理人外,記功以上之獎勵或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於處分後七日內列舉事實,通知法定代理人知悉。大過以上之處分應在通知書上註明學生可救濟之途徑。

二十二、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依下列之原則訂定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規定。

一)經考查確有改過自新者。

   (二)在考察期間未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規定手續辦理銷過。

   (三)申請改過銷過於滿下列考查時間後為之。

1、     警告:三以上。

2、     小過:六以上。

3、     大過:九以上。

   (四)請任課老師及導師與學校同仁協助考察並予督促鼓勵;煩請導師及任

         課老師考察後簽名及家長每日簽名,多加勸勉,並配合學校予以管教。

(五)愛校服務折抵記過程序規定:

       1、填寫銷過申請單,並先進行初期觀察期認證(銷過單三,可折抵警

          告乙次),完成審核程序後送請導師、生活教育組指定工作及驗收成

          效。

       2已達愛校服務折抵過錯時數總合後,申請單應由家長及導師簽章後送

          處生活教育組以完成愛校服務時數折抵手續,中途遺失或毀損無

          法辨識者,前面時數不算,需重新登記。

       3、學生經輔導銷過時,學期內不得再犯同樣過失,若再違規除取消申請

          行善銷過之權利外,並將恢復原已銷過之處分。

       4、校園服務:

          由學處於課餘時間安排愛校服務,服務以半小時簽核一次為單位:

          (實施對象以九年級應屆畢業生為優先)

        小過每次:9小時。(三警告一小過)

          大過每次:27小時。

       5、銷過時限規定:

           小過五內、大過八內,未在時限內完成銷過者,即喪失此權益。

       6、愛校服務內容:

        1)協助學校整理公共區域環境。

          2)協助學校邊社區環境維護。

        3)支援學校舉辦之各項活動。 

          4)經學校核准之社會公益活動。

    附註:銷過為已公告懲戒之考察,抵過為尚未公告之違規事項考察。 前項申請為同一學年內再犯者,其考察時間應予加倍。

二十三、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前項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

二十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